辛明珍律师亲办案例
“闪婚闪离”中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性质判定
来源:辛明珍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06
浏览量:382

 案情简介

被告徐某与马某于2011520日登记结婚,于20111020日登记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于201162日、2011630日向原告王某出具了金额为3万元、7万元的借条两份。后原告以借款发生在被告徐某与马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两被告共同返回10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被告马某认为被告徐某利用婚姻骗取财物,在5个月的婚姻生活中被告徐某对外大量举债,虚构借款理由进行诉讼,其对债务毫不知情,也未分享过该债务利益,故应驳回原告诉求。

案情分析

本案焦点:本案借贷是否属于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

确认本案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考虑一下两个因素:第一,被告马丽与徐磊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第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原告作为巨额资金的出借人,对借款是否为两被告共同意思表示及借款用途应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原告未能举证证实借款经被告马丽认可以及用于两被告家庭共同生活的事实。且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共存续了5个月的期限内向外大量举债,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由被告徐某承担偿还义务,被告马某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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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辛明珍
  • 执业律所:
    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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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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