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明珍律师亲办案例
利用加工承揽关系,改变管辖法院
来源:辛明珍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07
浏览量:350
 

案情介绍

     原告A公司为被告B公司供应卫浴散热器,共供应了六批相同型号的散热器,价款共计10万元,被告在支付了6万元的款项后,剩余款项拒不支付。原告无奈,只好找到我们,要求起诉索要被告未支付的款项。本人在接到该案后,意识到本案的管辖法院是决定本案胜负的关键因素。因B公司在淄博,而案件一旦起诉到淄博的法院,则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可能导致案件不能顺利的进行财产保全,因此需要改变案件的管辖法院,即如何将案件立到济南的法院。如果依据买卖合同起诉的话,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即淄博的法院管辖,如果依据加工承揽合同起诉的话,则案件由加工承揽地即原告住所地济南的法院管辖。通过与原告交流,本人认为本案确系加工承揽关系,但是证据方面可能不足。

主要做法:

     补强双方之间系加工承揽关系的证据:1、提供被告给原告方提供的样品照片,确定该卫浴散热器是依据被告提供的样品尺寸加工生产的;2、提供与被告的录音,锁定被告欠款的事实及原告是按照被告提供的样品标加工生产的产品。

案件结果

      成功在济南的法院立案,并成功进行财产保全,冻结被告银行存款,被告积极与原告调解,原告拿到了被告久拖不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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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明珍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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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案经验丰富
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04号天桥法院东邻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辛明珍
  • 执业律所:
    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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